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古乡福坪村福坪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8163301T。
法定代表人:郑章锦,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乡政府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9270071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赖德劭,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赖德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62948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方法另行计算)、诉讼费19052元、保全费24052元、律师费50000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执行费41529.48元,共计3997581.48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方法另行计算)。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受让被执行人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为便于计算债权标的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李靓洁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