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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387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3105××××4648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05××××464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