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3875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677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0249××××2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