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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3875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677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0249××××2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