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3875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1001××××435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43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