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9308号
原告:无锡市强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农坝村农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7楼73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强恒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市强恒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强恒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