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72号
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上海琼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