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45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彬,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