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4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国顺路8号第二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28弄2号5F-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加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撤回本诉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