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与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4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国顺路8号第二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28弄2号5F-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加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闽轩红木家具厂撤回本诉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