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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红木家具厂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45号 申请人:上***红木家具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国顺路8号第二幢。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228弄2号5F-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红木家具厂诉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红木家具厂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281.73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红木家具厂于2022年7月12日以其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004,281.7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