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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天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32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1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640827661,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东B3-10-10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受理费。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已被我院(2021)内0602执3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阿日古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  庆 书 记 员 卫 建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