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盛电梯有限公司

兴化市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967726736,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78225832G,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苏1281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被执行人泰州市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盛电梯有限公司维保费用1875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6元,被执行人鑫祥公司负担9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4.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 5.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邰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