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003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XX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秦X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祥,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泰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3M5T7H,住所地兴化市兴临路**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X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泰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兴化市XX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祥、泰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泰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传票无法送达,故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均
人民陪审员 朱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