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尼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7916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859房间(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058881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尼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润尼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5年4月20日。 二、离职时间:2021年3月19日。 三、产假期间: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8日休产假。 四、2018年度工资收入:税前工资及奖金总额共计258 709.7元。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润尼尔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47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润尼尔公司向**支付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8日产假工资差额13 457.85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润尼尔公司支付我产假工资差额120 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润尼尔公司承担。 八、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情况:1、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社保基金已列支生育津贴29 229.2元,润尼尔公司扣除部分2019年12月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费用(个人负担部分)979元后已向**支付;2、润尼尔公司曾向**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部分工资,每月数额均为554元;3、润尼尔公司未支付**2019年11月、2020年4月休产假期间工资。 法院认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属于女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润尼尔公司曾向**支付部分产假期间工资,但该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理应予以补足。润尼尔公司应向**支付产假工资差额71 320.04元。 以上事项,第一至八项双方均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产假工资差额71 320.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二年 三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