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阳建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