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