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9日,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5日,住山东省恒河县。
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红阳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