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与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初字第3996号
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富源。
经营者:***,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2976-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园西路1177号第7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2712-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诉被告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1元,减半收取4320.5元,由原告富阳市春江街道松海保温材料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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