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1167号
原告:杭州科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民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N,住杭州市富阳区***道公园西路1177号第7幢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科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杭州科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