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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民终7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雅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邦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雅邦公司将“富阳市***道三联村农居安置小区І标段”工程转包给***,***将其中“人工挖孔桩”工作交***、***完成,***、***带领班组完成该项工作。经结算承揽报酬为836128元,已支付580000元,未付256128元。现***、***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支付***、***工资256128元;二、雅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雅邦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属承揽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现***未支付承揽报酬256128元事实清楚,因此***、***要求***支付该数额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并以案涉款项为工资为由,主***公司对该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基于与该案当事人或案外人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不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支付***、***承揽报酬25612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工程“人工挖孔桩”作业是***、***带领的班组负责施工,其中整个班组都是农民工,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雅邦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上诉费用由雅邦公司负担。 针对***、***的上诉,雅邦公司答辩称:1、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和***存在合同关系,***、***和雅邦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上诉。 针对***、***的上诉,***未发表意见。 二审中,***、***提交:人工挖孔桩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并不知晓工程是由***承包的事实,***是以恒运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合同。雅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提交的证据,雅邦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抬头虽然是富阳恒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实是雅邦公司的名称,但是甲方代理人处的名字是***,***既不是雅邦公司员工,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且***自己有好几家公司。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雅邦公司对***所欠款项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案涉款项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故***、***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雅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主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意见,因***、***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的行为可以代表雅邦公司,故本院对于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要求行使代位权的上诉意见,因雅邦公司主张其已经多付***款项,而***、***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的该意见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