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友环境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蜀、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7财保24号 申请人:**蜀,男,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峰峰矿区人。。 被申请人: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磁县磁州镇建设东路11号。 申请人**蜀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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