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友环境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蜀、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系***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蜀,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蜀、被上诉人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治国,被上诉人**蜀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北博友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郭 晶 代理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