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某某、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保1723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92年5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号。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桑阿镇胡胡疃258号。
被保全人: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沿街楼。
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
被保全人:泰安市水利局,住所地:泰安市××区粥店办事处。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冯秀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