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28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莱芜市钢城区。
被保全人: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沿街楼。
被保全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