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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21民初430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常,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西北村沿街楼中天城市广场7楼。
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