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沿街楼。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斯塔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东衣村南首G205东侧45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