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沿街楼。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斯塔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东衣村南首G205东侧45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