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辖2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东衣村。 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东衣村南首G205东侧45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诉称,***从2007年开始陆续和东衣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共计承租50亩土地,每亩租金2000.00元,租期2036年到期,***承租后建设了相应的建筑物等。2016年经朋友办理,***与***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租赁***土地50亩,期限2年,每亩2000.00元,2018年12月5日到期(后经了解***又转租给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期两年,到期日2018年11月28日)。但在2021年5月份***得知,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了霸占***的财产,与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签订了《水稳站土地转让合同》,将上述东衣村50亩土地以200000.00元价格永久转让给淄博斯塔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水稳站土地转让合同》无效;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望判如所请。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萌水法庭驻庭调解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该案报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萌水法庭驻庭调解员,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侯 康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