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253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新证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证实本案中涉案车辆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并非本案上诉人。两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顺序为先由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承保单位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险承保单位赔偿,本案中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中并未参加诉讼,本案属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鸿雷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书记员 崔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