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恢164号
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新区房地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泰安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超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现案外人对该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不符合执结程序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