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

商砼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25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被保全人: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327国道与中央大街交汇处义堂金融服务社区102。
被保全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被保全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源二路755号C座。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