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3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珂,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盛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源二路755号C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盛马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