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91民初1576号
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住所地菏泽市合肥路77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凤天路泰山科技城B座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凡增,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与被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计2030.50元,由原告菏泽市花城气体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