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4民初87号
原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7214696T,地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天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山东臻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吉兵,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94A1UG6L,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513国道与040县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天元,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锅炉基础安装合同款项9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计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30日,原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厂区内锅炉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合同为定价包干,金额为91,000元,现承揽项目已完工经验收合格,被告应付款项9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签订《锅炉基础安装工程合同》进行锅炉钢结构制作安装,2021年11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验收合同项目全部完成且合格,工程价款91,000元。
上述事实,有《锅炉基础安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书面《锅炉基础安装工程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91,000元,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9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合同中约定原告具有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鉴于原告未全面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1,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8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云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景鑫
书 记 员 张 曼
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