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告:**,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吉树财,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开源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吉树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恒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黄海北路东侧11#。
法定代表人:吉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树财、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盐城恒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晋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郭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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