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

2083***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响水泽州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204国道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响水泽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响水泽州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响水泽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志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陶星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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