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吉树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黄圩镇云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圩镇云彩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响水县泽州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黄圩镇云彩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96元,减半收取1984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2311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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