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雅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趋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安雅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3951号
原告:上海趋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己楼702室B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安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一号宏阳大厦1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趋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雅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趋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趋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