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辉,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明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春莹,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到承揽加工关系,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就生物法废气净化设备安装工程签订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相关设备,双方当事人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关系,因此双方为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故合同为承揽加工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完成的工作一般构成不动产,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本案中,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生物法废气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生物法废气净化设备的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该工程系在建筑物上进行施工添加附属物并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符合建设工程的范围。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广东诺亚方舟环保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诉请解除《生物法废气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返还合同款、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博罗县湖镇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凌慧雯
书 记 员 梁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