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字第00000176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1)***字第000001767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