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4159号
原告: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国翼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38层5室。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原告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翼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本院通知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缴诉讼费12819元,逾期不预缴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预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