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105号
申请人: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兆富国际大厦1栋。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华,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雄。
担保人:XX,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89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6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XX向本院提供了一套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担保人XX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南湖南路清水源6栋1单元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夏国用(商2011)第6376号]房屋。
2、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6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