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兆富国际大厦1栋。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华,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雄。
原告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晋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武汉市瑞马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