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国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013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街坊25门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治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国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10栋1层。
法定代表人:邹思元。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