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77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柔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877号
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珠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钱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柔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F区。
法定代表人:邹海良,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柔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587元,由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