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破申38号
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审查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权。在异议期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法人,住,住所地在如皋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申请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处于烂尾状态,目前不能正常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陈门公司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于2011年3月14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陈国华、刘文华,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有色金属、装饰装修材料销售。 另查明,申请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门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陈门公司已知的债务高达72987282元,该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且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用于开发华典豪庭二期项目所占用土地,该项目处于烂尾状态。
受理申请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陈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李世勇 审判员  王智勇
书记员  钱照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