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珠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钱轶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6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