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前,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珠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钱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前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