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571号
原告:熊梦晓,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梦晓与被告武汉森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梦晓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梦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梦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8元,减半收取4829元,由原告熊梦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