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63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层4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桂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6#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桂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6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提出书面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森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