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316号之一
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四路40号葛洲坝太阳城24号楼301(-1)室。
法定代表人:熊佩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胜然,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幸福村9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刚。
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精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