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95-1号
原告暨被告:**,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国际企业中心**栋**。
法定代表人:梁桂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亚飞,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鸿,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暨被告**诉被告暨原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瑞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