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第1幢1**7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媛